热疗协作组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的名称为中国热疗协作组下属组织有(热化疗协作组、热放疗协作组、外科热化疗灌注协作组、热化疗灌注协作组、全身热疗协作组)。
第二条 组织的性质是非营利性的中国民间专家热疗协作组。
第三条 组织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中国各学科的肿瘤科技工作者,共同发展热化疗灌注事业,为患者服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热疗协作组的业务范围:
1. 开展热疗学术和技术交流,加强推广热疗协作组成员之间的联系与协作,普及并推广肿瘤热疗知识。(汇报流程:见第十一条第1小节 )
2.汇集、整理临床病例,定期发表论文,积极向协作组提出热疗研究方面的方案。
3. 开展热疗机和灌注机在实际工作中完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建议。
4. 发现和推荐优秀热化疗灌注科技人才,推广科技成果。
第三章 热疗协作组组员
第五条 热疗协作组的组员包括:A、个人组员 B、外籍组员。
A、个人组员:
㈠ 入会条件:
1. 拥护热疗协作组的章程,有加入热疗协作组的意愿。
2. 热忠于热疗事业的社会知名人士。
㈡ 个人组员入会程序:以电话或传真的形式,告之热疗协作组秘书兼技术处,由秘书以书面形式上报给组长,组长签字同意后,由秘书兼技术人员登记即可成为热疗协作组成员。
㈢ 个人组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有热疗协作组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热疗协作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参加热疗协作组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获得该组织服务的优先权。
4.对热疗协作组各项规章制度有修改建议权
5. 加入热疗协作组自愿,退出热疗协作组自由。
㈣ 组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热疗协作组章程,维护其合法权益。
2. 执行热疗协作组的决议,完成组委交办的任务(由组委安排工作)。
3. 向热疗协作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热疗资料(例:定期书面形式收集临床病例、对灌注机使用情况提出建议)。
B、 企业组员:迈达公司独家赞助。
第六条 外籍组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水平,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与合作的外籍肿瘤科技工作者,经热疗协作组会审查同意,可接纳为该组织的外籍会员。
第七条 热疗协作组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组委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其资格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图
第八条 热疗协作组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为中国热疗协作组。
组织结构图:(见附件1)
第九条 热疗协作组组委的权力:
1. 制定热疗协作组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制定与修改本组织章程。
2. 审议和批准热疗协作组工作报告。
3. 选举新的组委成员。
4.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条 热疗协作组组委的义务
1. 中国热疗协作组是执行机关,在中国热疗协组非开会期间领导本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对热疗协作组会议负责。热疗协作组的组委应定期汇集所属区域的临床病例,每年治疗病人不少于200人次。并及时统计整理病例,每年发表论文不低于两篇。
流程图:
2.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广大热疗协作组科技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一条 中国热疗协作组会议的职权:
1. 执行组委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组长、秘书长。
3. 制定本组织的活动计划。
4. 筹备召开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5. 向热疗协作组委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 制定协作组工作条例和内部管理制度。
7.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中国热疗协作组须有2/3以上的组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组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热疗协作组会议采取例会制,每年5月份召开一次,临时性召开会议由热疗协作组常任组委商定并由中国热疗协作组组长统一发文。
第十四条 热疗协作组组长有下列职权:
1. 召集组委和全体组员开会。
2. 检查热疗协作组会议、组委会议和组员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热疗协作组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提名秘书长候选人,并领导秘书长的工作。
第十五条 热疗协作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组委成员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热疗协作中心开展工作。
3. 提名各热疗协作中心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组委或组员开会决定。
4. 在组长领导下,协助组委和组员工作,并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本热疗协作组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热疗协作组中心,协助组委工作,其领导成员由组委或热疗协作组组委会聘任,一般组委兼任。此协会的成立,需经中韩热疗协作组组委批准(受控于中国热疗协作组),并接受本会的业务监督及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本热疗协作组经费、经费支出。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 本热疗协作组织章程的修改,须经热疗协作组组委签字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管理
第十九条 热疗协作组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组委开会提出终止会议。
第二十条 热疗协作组终止会议须组委的全体成员表决通过,并报热疗协作组组长审查同意。
第二十一条 热疗协作组终止前,须在组委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热疗协作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4年7月3日中国热疗协作组成员表决、签字后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中国热疗协作组。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中国热疗协作组组长、组员、秘书兼技术人员签字后生效。 |